內財購函〔2025〕511號
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評審專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和《財政部 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5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區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有效預防和懲戒供應商圍標串標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評審報告中對相關情況予以記錄,并作為圍標串標的疑點線索移送相關部門。 1.不同供應商上傳或編制電子投標(響應)文件的 IP地址、MAC地址、CPU序列號和硬盤序列號等硬件信息相同或投標資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盤文件等; 2.不同供應商投標保證金轉入同一虛擬子賬戶; 3.不同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混蓋公章,錯放營業執照等文件的情況; 4.多個項目中部分供應商經常伴隨投標且中標人相對固定。 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根據采購文件認定其投標無效。 1.不同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內容存在異常一致,如存在錯誤情況、排版格式等完全相同; 2.不同供應商投標報價異常一致,或呈規律性變化,如報價清單各項單價存在固定比例關系; 3.不同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編制、裝訂等事宜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 4.不同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5.不同供應商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賬戶轉出。 供應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1.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響應)文件; 3.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響應)文件; 4.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5.不同供應商存在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6.不同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7.提前安排陪標供應商,制造虛假競爭局面。 (一)優化采購文件編制。采購人及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避免設置排他性條款。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出現投標(響應)文件制作信息關聯、內容多處錯誤一致等情形時,投標(響應)文件無效,從規則層面防范圍標串標行為。 (二)加強智能預警管理功能。政府采購云平臺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加強對供應商串通投標數據的分析。在開、評標過程中,系統應實時對供應商制作投標(響應)文件的計算機MAC地址、CPU序列號和硬盤序列號等信息進行自動比對,評審委員會對異常情況及時記錄,并作為圍標串標的疑點線索向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報告。 (三)強化供應商關聯信息審查。在資格審查過程中,資格審查小組或評審委員會應切實履行相應責任,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通過信用平臺查詢供應商信用記錄。對供應商相關信息進行比對,防止關聯供應商圍標串標。 (四)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設立多樣化舉報平臺,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對收到的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各采購人要落實采購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加強對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依法開展政府采購代理和評審活動的監督,對因串通投標被認定為投標(響應)無效的供應商的相關情況應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預防和整治政府采購領域圍標串標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對圍標串標行為及監管中失職瀆職行為嚴肅追責,形成震懾。同時要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相關政策法規、工作成效與典型案例,引導各方主體遵紀守法,增強誠信自律意識,共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5年7月16日一、供應商圍標串標行為表征分類及處置方法
(一)供應商串通疑點線索特征
(二)供應商串通投標無效情形
(三)供應商惡意串通追責情形
二、源頭遏制圍標串標行為舉措
三、相關工作要求